开栏语
以案为鉴敲警钟,以案明纪守初心。即日起,“清廉西安”微信公众号开设“以案释纪说法”专栏,定期发布。聚焦近年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一案一剖析、一案一警示,把纪律规矩讲清楚、把法律红线划分明,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守纪、学法懂法用法,筑牢政治忠诚,聚力为民造福,强化担当作为,守牢廉洁底线。
基本案情
李某,某国企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从2018年起,李某为优化资产报表,虚冲经营业绩,违规决定企业及其子公司与某民营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亿多元。2025年5月,李某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2025年1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5年12月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释纪说法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资委印发《陕西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西安市国资委印发《西安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上述文件均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应当追究责任。
2018年至2024年,李某在明知国家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违规决定企业及其子公司与民营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企业人员渎职犯罪,损失的是国有资产,破坏的是市场秩序。从近几年案件查办来看,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动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相对于贪污受贿,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应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西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