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打造虚假政绩如何定性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26-05-13 09:15

 优化营商环境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一环。实践中,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为捞取政治资本、追求评价结果,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构业绩,对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有时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析。

 基本案情

 陈某,中共党员,A省B市新任副市长,分管营商环境建设工作。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为使B市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表现较好,陈某多次组织相关经济部门负责同志研商,其中有人表示可以适当“做”出一些成绩“锦上添花”,陈某考虑任职时间不长,需要看得到的“亮眼成绩”,明知所谓“做”出成绩就是造假注水,仍对此表示认可,并提出要在不实际花费财政资金的情况下,应变处理。后陈某指使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相关人员虚列惠企补贴支出,虚构工作台账,伪造政策兑现凭证等资料,并联系重点企业填写虚假满意度调查问卷,形成相关虚假情况报告,骗取评价成绩。最终,B市营商环境评价获得优秀结果,得到表彰。评价结束后,陈某担心相关造假行为暴露,安排他人销毁虚假资料,安抚相关企业。经查,陈某主导的造假行为未实际兑现惠企政策、未拨付相关资金,虽未直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但严重扰乱评价工作,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陈某行为的定性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作为分管B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其行为构成违反群众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在评价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弄虚作假,欺骗上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兜底项)规定,其行为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为捞取政绩,急功近利、弄虚作假,属于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

 意见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行为违规。本案中,陈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带头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惠企利民,但为了追求评价结果、争夺荣誉,主导了政绩造假,从假情况、假业绩,到汇报材料上做假文章,更在事后要求销毁证据等,一系列举动都属于政绩观错位。

 二是主体有责。陈某作为B市副市长、中共党员,既是B市营商环境工作分管负责人,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关键责任人,具有特定职务和决策权。主观上,陈某谋求捞取个人政治资本,明知相关脱离实际发展的假作为是“造势不造福”,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仍主动授意实施,主观恶意明显。责任划分上,陈某系评价造假行为的主导者、决策者,对违纪行为的实施、危害结果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应承担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三是造成危害后果。陈某自己划出一条所谓“安全底线”,即“不实际花费财政资金”,是否就不存在损失?对此,不宜片面理解。违纪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公共财产损失、财政资金浪费等,也包括非物质损失,如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生态环境破坏等。陈某的行为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影响了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落实,严重扰乱评价工作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扭曲工作导向、污染政治生态,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政治危害性大。

 第一种意见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但案例中违纪行为未对群众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群众利益”,要求行为直接侵害人民群众以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具体利益,造成现实合法利益的减损。在营商环境领域中,常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表现包括侵吞、截留、挤占、挪用惠民惠企专项资金;为利益关系方量身制定准入条件,对其他经营主体人为设置障碍;以强化行政监管执法力度、严格市场准入之名,吃拿卡要等。本案中,陈某未实际使用财政资金,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不正当利益;相关企业应要求参与填写虚假问卷,也未因此付出成本、承担风险或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故陈某的行为没有产生侵害群众和企业合法利益,导致公私财产直接损失以及各类债务增加的客观结果。

 第二种意见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则只见其形式主义的表征,忽视了政绩观错位根源,未把握行为本质。形式主义,常表现为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项设置兜底项的规定,主要规制的是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本案中,陈某在评价工作中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确有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的特征,但对陈某行为的审视,要把握背后的政治属性,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这一政治高度理解和认识。要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与政绩观错位互为表里,不能只纠治表面作风问题、不深挖政绩观错位根源,简单以作风问题代替政治问题定性。

 本案中,陈某弄虚作假的行为,客观上具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征,但要看到,其主观动机是骗取荣誉、捞取个人政治资本,这也是全党严肃整治错误政绩观行为的重点,按政绩观错位行为处理,认定构成违反政治纪律,最能体现行为本质和危害性,凸显行为政治属性。因此,应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同时按程序撤销B市所获荣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强化警示震慑,坚决纠治虚假政绩歪风。(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胡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