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的亲属违规收礼,该党员干部可能触犯哪些纪法条款,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党员干部亲属违规收礼,大多系党员干部授意、指使,亲属只是党员干部收礼的“工具人”,故可一律视为党员干部本人违规收礼,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七条处理。也有观点认为,不宜将亲属违规收礼一概视为党员干部本人违规收礼,鉴于损害党员干部的廉洁形象,可依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处理。还有的观点认为,如党员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不知情,系党员领导干部失管失教导致,构成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可依据《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处理。笔者认为,党员干部的亲属违规收礼,对该党员干部责任的认定不宜“一刀切”,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党员干部未谋利,亲属违规收礼情形
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知情,未要求亲属退还或上交。在亲属违规收礼后,具体应区分利用谁的职权或职务影响收礼。如果亲属本身系党员干部,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影响收礼,则应认定亲属违规收礼。如果亲属利用党员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收礼,不论亲属是否为党员干部,党员干部对收礼行为知情的,就负有责令、督促亲属及时退还礼品、礼金等或上交组织的义务,如未采取前述措施,导致案发前亲属一直持有礼品的,反映党员干部本人主观上有收礼的故意,相当于党员干部通过亲属违规收礼,应认定党员干部违规收礼。
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不知情,在特定情形下构成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负有重视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亲属职责,如其不重视家风建设,对亲属失管失教,导致亲属瞒着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收礼的,可依据《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处理。认定本违纪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主体特定,系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干部不构成。二是亲属范围特定,仅限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结果特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二、党员干部谋利,亲属违规收礼情形
笔者认为,即便党员干部有谋利行为,也不宜推定党员干部对亲属收礼行为知情。因为此种推定既缺乏法规依据,实践中也不乏党员干部因对亲属管教不严,亲属瞒着党员干部收礼情形。而党员干部是否知情,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的具体性质、背离廉洁要求的程度等,有必要查清是否知情。
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知情,涉嫌受贿行为。“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所以,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知情,且党员干部本人又存在为送礼人谋利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可根据数额、情节等,确定是否涉嫌受贿罪,分别适用《条例》第二十九条(涉嫌犯罪)、第三十条第一款(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等规定处理。
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不知情,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中对亲属违规收礼失察行为。《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可见,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违反清正廉洁要求行为,比如违规收礼等;二是滥用职权、谋求私利,包括利用职权影响等为他人谋利。鉴此,《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该情形主要针对党员干部有谋利行为,但对亲属违规收受财物行为不知情。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知情的认定。对于党员干部辩称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不知情,既不能一律推定为知情,也不能因党员干部否认就视为不知情。要根据证据状况,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判断。要综合亲属与送礼人交往情况、亲属一贯表现、亲属与党员干部关系和居住状况、亲属违规收礼前后党员干部对送礼人的态度变化等情况予以判断。比如,亲属违规收礼前,党员干部拒绝谋利;但亲属收礼后,党员干部积极谋利的,如没有合理解释,党员干部通常是知情的。
准确把握情节轻重和不作违纪认定的情形。对违规收礼行为的处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条款规定了情节轻重的要件。情节轻重把握的因素主要有:礼品价值大小或礼金多少、收受次数、收受对象数量、持续时间、是被动收受还是主动索要等。此外,如党员干部在知道亲属违规收礼后,要求亲属立即退还,且亲属确已及时退还,鉴于党员干部没有收礼的故意,在未造成不良影响等后果情况下,对党员干部本人可不作违纪认定。
关于违纪所得的收缴。有观点认为,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虽然特定情形下能够追究党员干部的违纪责任,但毕竟是亲属控制、占有了礼品礼金,应当动员亲属交出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而不宜直接向党员干部本人收缴。笔者认为,虽然亲属违规收礼,但收礼系基于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且实践中,党员干部与亲属的财产混同,不少礼品礼金用于家庭消费。综上,从行为的违规性、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的责任以及财产混同的常态,无论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是否知情,只要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应当承担党纪责任,党员干部本人就负有上交亲属收受礼品礼金的义务,纪检监察机关可向党员干部本人收缴。
注意处理的全面性。对党员干部的亲属违规收礼行为,既要处理党员干部,也要处理亲属。其中,亲属系党员的,如党员干部对亲属收礼行为知情,亲属与党员干部涉嫌共同违规收礼,依据《条例》第九十七条处理;如党员干部对亲属收礼行为不知情,对亲属可依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处理;如亲属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亲属系公职人员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其他违法行为)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展 陆灿林 作者单位:安徽省纪委监委;安庆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