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潼区委探索建立巡察整改情况在区委常委会通报、整改效果较差的党组织在全区书面通报的“双通报”工作机制,健全巡察整改监督体系,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走深走实,为做实做细巡察“后半篇文章”探索“临潼经验”。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立足区情实际,在巡察整改“双通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6项措施,更加突出“关键少数”,把同级监督体现在制度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充分释放监督效能。建立完善制度,修订完善《临潼区巡察整改工作规范》,创新制定《巡察整改监督检查评分标准》,明确3个方面30项评分指标,为整改评估提供依据。狠抓日常监督,集中整改结束后,由区纪委监委牵头,联合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成立监督检查组,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量化评估后进行排名,形成专题报告提交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公开通报曝光,区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后,将巡察整改情况在区委常委(扩大)会上通报,对整改排名靠后、整改效果较差的单位点人点事,列出具体事项在全区进行书面通报。紧盯关键少数,由区纪委书记和区级分管领导分别约谈被通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向被约谈人发出工作提醒函,明确主体责任、“再整改”时限和质量标准,要求“再整改”完成后向区委报送专题报告。强化一岗双责,工作提醒函同时抄送区级分管领导,将分管单位巡察整改情况纳入个人年终述职评议。严肃追责问责,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应付交差、企图蒙混过关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严肃追责问责。
“双通报”机制实施以来,巡察整改满意度同比增长9.2%,整改方案措施数量和针对性有显著提高,集中整改期内整改完成率同比增长10.3%。下一步,临潼区委巡察机构将继续深化完善巡察整改监督机制,锚定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纵深推进临潼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