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督办,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的重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专辟“检查督办”一章,对检查督办的主体、情形、方式、审批权限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的基本依据。
根据《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将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及时转送下级。实际工作中,转送下级的检举控告分为一般转送件和重要转送件。按照管理权限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但未专门提出办理要求的检举控告件,即为一般转送件;按照管理权限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并重点跟踪督办的检举控告件,即为重要转送件。其中,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检举控告问题典型或久拖不办等情形的重要转送件,信访举报部门可以发函交办,提出明确办理要求,推动下级落实责任,下级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对于交办的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不难看出,检查督办是通过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督促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好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责任,推动下级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提升检举控告办理质效的重要方式。从海南实际看,需要交办、督办的检举控告多属于群众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检举控告,通过交办、督办,确保检举控告能及时、规范办理,有利于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厚植党的执政之基。实践中,做好检查督办工作,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抓住检查督办重点。《规则》第二十条明确了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进行发函交办的四种情形,包括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等情形,既给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交办划出了重点,又以“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作为兜底。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认真梳理排查,严格按照《规则》规定情形加强分析研判,筛选交办件注重突出重点、集体评估、慎重选择,通过分析群众反映是否客观合理、情节是否详细具体,评估可能性和可查性,努力提高交办质量;坚持集中交办和个案交办相结合,注意把握节奏和力度,避免交办件过多过滥,影响交办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019年,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日常检举控告受理办理中坚持群众立场、突出交办重点,梳理筛选了侵害群众利益、涉黑涉恶腐败及其“保护伞”、扶贫领域违纪等问题及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难度较大、群众长期举报未得到解决的检举控告予以集中交办,化解了一批多年、多层、多头举报,收到了较好效果。
强化交办事项办理。《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承办机关交办件的办理期限及报批程序提出具体要求,为承办部门严格规范行使交办件办理权提供了遵循。实践中,收到上级交办件后,承办机关必须及时作出安排,优先组织力量办理。办理过程中对交办件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把握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交办件按期办结。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承办机关须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过程中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或问题,要及时与上级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在2019年集中交办件办理过程中,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上下联动,省纪委监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1至2件,通过亲赴一线指导、听取情况汇报、专题会议研究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市县纪委监委同时明确一名领导及时向省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报告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和疑难问题。省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全程督促指导,有力推进案件查处工作。
严格依规审核把关。这是确保交办件办理质量的关键。结合实践看,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既进行形式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程序合规,又进行实质性审核,确保核查清楚、处理到位。对于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甚至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等情况,交办机关应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进行督办,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持续向承办机关下压责任,务求办理真实效果。在督办工作中,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信访举报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能作用,信访举报部门重点对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或者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进行督办,并对承办机关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进行形式审核;监督检查部门重点对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以及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等情形进行督办,并对承办机关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核,严把办理质量关。
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检查督办是一项常态化工作,旨在压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任,这就需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日常督促检查力度,落实下转举报件办理情况督促检查常态化机制,坚持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相结合、督促检查与业务指导相结合,强化过程监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开展业务自查。对本级日常办件工作进行常态化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二是建立督促检查常态化机制。定期对下转举报件签收、补录、分流等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不定期深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全面检查,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三是将多年、多层、多头举报及集体来访举报纳入督查范围,检查录入、分流和处理等情况。同时,注意区分一般重复举报和一次性大量重复举报,防止被恶意举报钻空子。从近两年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检查检举控告情况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检举控告时,存在启动核查时间长、核查持续时间长、实名举报反馈不力、不敢担当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省纪委监委通过发出督查工作情况通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制定相应的交办督办工作方案,有力提升了检举控告的办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