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开展党内问责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相互替代的问题,有的只问责党组织不问责领导干部,把集体责任当成个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有的只问责领导干部不问责党组织,以个人履责不力掩盖集体失职失责问题。《问责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落实好这一要求,防止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相互替代,关键是要准确认定党组织的集体责任。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问责理念。问责中出现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相互替代的情况,固然有办案人员能力素质欠缺、责任界限把握不准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问责主体出于某种利益考量,搞选择性问责、随意性问责。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牢固树立严肃问责的理念,坚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牢固树立规范问责的理念,坚持做到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严格程序、把握政策;牢固树立精准问责的理念,坚持做到错责相当,宽严有度,既防止问责不严不力,又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其次,要全面查清事实。事实清楚是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对于问责案件来说,不仅要查清楚被问责问题本身的事实,还应查清楚结果事实、责任事实、因果事实。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问责精准有力有效。一是查清问题事实。要通过对被问责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规模、性质等方面情况全面调查了解,真实准确掌握问题真相,还原问责事项本身事实。二是查清结果事实。主要是查清楚问题发生后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什么样的严重损失或后果,产生了哪些恶劣影响。这是决定是否进行问责以及问责到什么程度的重要依据。三是查清责任事实。重点查清相关责任主体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况,包括应该履行而没有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违反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乱作为的情况。这是区分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问责轻重的重要依据。四是查清因果事实。主要是证明责任主体失职失责行为是导致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或间接原因,防止问责不当的现象发生。
再次,要准确认定党组织集体责任。认定党组织是否应承担集体责任,主要是通过综合分析责任事实和因果事实两个方面情况,看其在问责事项中是否正确实施集体领导,如果没有实施或不正确、不认真实施集体领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当认定并追究党组织的集体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被问责问题是由党组织不正确实施集体领导引起的,应当认定集体责任;二是党组织应该实施集体领导而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集体领导导致被问责问题发生的,应当认定集体责任;三是管辖范围内发生了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在本地本单位对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党的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认定集体责任。
最后,在对党组织进行问责时,要准确划分个人责任。在划分集体责任中的个人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党组织不正确实施集体领导的集体责任中,参与决策而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均负有领导责任,其中,对提议者、拍板者、积极推动者可认定为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认定为重要领导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二是党组织应该实施集体领导而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集体领导的集体责任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湖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刘千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