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如何准确把握条例赋予纪委的职责定位,在党的问责工作中切实履行好监督专责和协助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需要重点思考与实践的问题。
突出监督专责,紧盯责任主体压实责任,防止问责主体缺位。2016年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问责意识得到了增强,但是,仍有一些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习惯性认为问责是纪委的事情,不愿问责、不会问责,存在问责主体缺位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专责,督促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切实履行问责职责。一是通过督促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压实问责责任。运用述责述廉、谈话提醒等手段,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履行问责职责。近年来,四川省坚持开展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国企、高校主要负责人向省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工作,明确要求把党委(党组)开展问责情况作为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晒”出来。同时,把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要求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将问责责任不仅压实到各级党委(党组),还压实到党的工作机关。二是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压实问责责任。中央印发新修订问责条例的通知要求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重点,推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此外,还可运用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促进问责责任落实。三是对该问责不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肃追究责任。条例第七条把“该问责不问责的”作为问责情形之一,对压实问责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了一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及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促进了问责利器作用的发挥。
监督纠正违规越权主导问责的问题。实践中,有的没有问责权限的职能部门,却通过多种方式违规将问责意见强加给纪委。有的部门在移交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时,直接将具体问责处理意见一一列出,和盘端给纪委并要求落实;有的部门自我授权,明确要求纪委作出的问责处理意见必须征得其同意后才能实施,等等。这些越位错位的做法,违背了依规依纪问责的原则,要切实予以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应坚决拒绝“不合理”问责意见,决不能因为上级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压力就不讲程序不依事实简单地“执行”了事。
强化协助职责,积极为主体责任落实提供有效载体,形成问责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协助与监督两者的内在一致性,将协助与监督协同推进、一体谋划。在“谁主管、谁问责”基础上,通过统一归口管理问责工作,协调解决问责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问责统筹协调机制等手段,积极为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提供有效载体。在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时,四川省纪委监委在省委统一领导下,成立追责问责组,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管理问题线索、建立层层审核把关体系等方式,统筹协调全省追责问责工作,并就政策把握、问责建议等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督促指导市(州)、省直部门按照省委要求统一问责原则,做到全省上下问责标准统一、效果协调。(四川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余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