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 防止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时间:2019-11-01 10:41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责工作中存在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等突出问题。中央纪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强化精准问责、规范问责,进一步完善问责主体、对象、情形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扭住主体责任,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充分发挥问责工作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积极性的作用。

进一步压实问责主体职责。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问责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责主体的作用发挥不平衡,纪委(纪检组)“包打天下”“唱独角戏”的问题,《条例》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通过完善规定,强化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在问责工作中的责任担当,进一步明确纪委的监督专责,督促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形成问责工作合力。

细化责任划分。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动不动就要求下级签“责任状”、搞“一票否决”,把问责作为推卸自己责任的“挡箭牌”,出了问题让下级“背锅”,甚至拿基层干部甚至编外人员“开刀”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进一步明确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划分,强调“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通过完善规定,突出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为实践中科学划分责任、精准有效问责提供依据,进一步增强问责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丰富完善问责情形。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把问责当作“筐”,泛化滥用、“沾边就问”等问题,《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细化为11大类,尤其是对党的建设方面的问责情形作了拓展,具体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事件,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修改后的问责情形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篇幅接近原来的两倍,表述更加明确具体,指向清晰、靶向明确,便于在问责实践中对照适用。

健全和完善问责程序。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践中问责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如先决定后调查、为尽快平息舆论和应付上级草率问责,甚至搞“问责不过夜”“一刀切”式问责、“一人拍板”式问责等问题,《条例》细化完善了关于问责程序的规定。一是规范问责流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二是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三是明确问责标准,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四是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通过完善规定,进一步规范问责程序标准,强化监督审核,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明确对不当问责的申诉、纠正和追责。针对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在问责实践中存在的只问责不负责、滥用问责、向下推责,导致“板子打偏了”“问责没问到痛点”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诉的程序。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要求问责决定机关对于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强调对于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党员的申诉权利,纠正执行偏差,增强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卢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