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 警惕政府信息公开“拱手送密”

来源: “保密观”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4-11-21 09:40

 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机关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保密审查形同虚设,直接导致了国家秘密的泄露,教训尤为深刻。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A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刘某接到通知,根据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更新工作要求,急需丰富“扶贫政策法规”栏目有关内容。刘某便在文件盒中找到一份秘密级省委文件,他认为该文件在内容上符合网站更新要求,并擅自将该文件扫描成PDF版,保存到其工作电脑中,然后上传到“扶贫政策法规”栏目。

刘某以A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一审人员身份,将上传的秘密级文件通过了一审处理,该局办公室负责人吴某作为信息公开二审人员、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梁某作为信息公开三审人员,没有严格审核把关,均通过了审查。其后,该秘密级文件便被发布到A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案发后,区纪委监委给予吴某、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梁某诫勉谈话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原因分析

以上案件说明政府网站的保密管理存在明显缺位,特别是有的机关单位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两张皮”,职责不清、技能缺乏、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保密意识常识缺乏。刘某在明知涉案文件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对其进行扫描,并上传到互联网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发布,这充分说明刘某无知无畏、保密意识淡薄,漠视保密法纪权威。另外,从定密角度来看,若确需公布该涉密文件,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审核解密,再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后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予以公开,或经其同意后公开,而不是由A区农业农村局直接公开该涉密文件。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不到位。国家秘密载体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的重点,必须做到全流程安全可控。但刘某擅自获取、复制扫描秘密级文件,未按程序报批和登记,未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复制,且最终将国家秘密载体上传到互联网门户网站上,这充分暴露出A区农业农村局内部保密管理十分松懈,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极不到位,泄密隐患漏洞尤为明显。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形同虚设。上述案件中,保密审查程序走过场、“假审查”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保密审查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一环,是有效防止互联网网站泄密的“安全阀”。案件中吴某作为二审人员、梁某作为三审人员,只走过场不走心,忽视保密审查程序的重要作用,导致“安全阀”大开,从而酿成了严重后果。

工作建议

窥一斑而知全豹。上述案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则必然。我们应综合分析、综合施策,管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上下游,从增强保密意识常识、严格文件资料管理等多方面入手,抓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管理。加强保密教育培训。机关单位应结合具体业务工作,对互联网门户网站管理、定密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泄密隐患进行排查梳理,找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强化以案说法、以案育人,抓住“提高意识”和“增强技能”两个关键,全覆盖开展保密形势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

严格文件载体管理。要加强涉密文件资料的全流程保密管理。特别是国家秘密载体复制环节,机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复制过程中做到数量可控、环境安全,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戳记,视同原件管理;使用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过程中,要始终使之处于有效控制范围内,并注意把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接触、知悉范围,防止失管失控。

强化信息公开审查。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抓好主要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承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结合公文流转程序明确审查流程。同时,要明确审查工作要点。参与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本系统、本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保密常识,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审查拟公开信息中是否包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否包含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如果有则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