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工作报告传递安全保密信号,而这些法律法规也明确了保密要求

来源: “保密观”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4-03-20 10:02

3月11日,随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今年的两会落下帷幕。期间,两会各项工作报告传递出诸多安全保密信号。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国家安全立法。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法治根基。修订反间谍法,丰富反渗透、反颠覆、反窃密斗争的法律工具箱。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

今天,“保密观”就带您了解一下,2023年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都明确了哪些重要的安全保密规定。


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预备役人员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个人和组织信息,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将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中的保密规定

1《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规定,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岗位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涉及核心、重要军事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岗位不满军队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征兵工作条例》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规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其在商用密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存储、保管、共享和使用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应当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健全的保密制度。

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对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部门规章中的保密规定

1《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条规定,各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的职责之一是承担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之一是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2《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保密商务信息、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进行标注,并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剥离完成之前,为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剥离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包括: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等。

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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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严格保密。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规定,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规定,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5《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材料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披露的,应当有充分的认定依据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6《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规定,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7《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公开或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8《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具备收集、整理、保存、利用、鉴定与处置、统计、格式转换、审计、备份、系统管理等基本功能,并与企业其他信息系统相互衔接,规范运行、定期维护。

第六十一条规定,电子档案管理应当实施全方位的安全与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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