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三下功夫”促《问责条例》贯彻落实

来源: 新城区纪委           时间:2016-08-17 16:26
    为学习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帮助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 8月16日上午,新城区邀请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滕刚教授就《问责条例》做专题辅导,全区360余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了学习。

    新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贺瑞林同志在总结时强调,要在学习宣传上下功夫,深刻领会精准把握。《问责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的利器。当前,要按照省市区委和市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重点学、反复学,学深悟透,精准把握,推动《问责条例》的实践运用;要在执行落实上下功夫,真抓敢管从严追责。要切实把《问责条例》与落实“两个责任”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突出问题。通过对日常管理失职行为的问责,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通过对相关领导失职行为的问责,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通过对问责对象范围的调整,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要把《问责条例》落实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责任、明确要求,让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主动把担子担起来、把责任扛起来。围绕《问责条例》规定的“六种情形”,对失职失责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真正让《问责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在带头上下功夫,履职尽责敢于担当。《问责条例》中的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纪检监察机关既是问责主体,也是被问责的对象。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履职,敢于担当,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对违反《问责条例》的行为,敢于亮剑,严肃查处,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始终履好职、尽好责,以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诠释对党和人民群众的忠诚。(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