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问责条例执行的几个问题

来源: 秦风网           时间:2017-03-17 16:12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继2015年修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2016年7月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是进一步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笼子”,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让权责统一、失责必问成为从严治党的常态。既是对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正向激励,也是对那些乱作为、怕作为、不作为党员干部的制度约束。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当前《问责条例》在执行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问责的严肃性、权威性。

    一是有些单位对政治责任认识不清,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事情仍有发生。例如,党章明确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机关重大事项需要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但在实践中,单位的人事调整、重大财务支出、重大决策等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与过程的不多。在集体讨论时,虽然规定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但在有些单位,仍旧过分强调主要领导负责制,班子其他成员虽然发表意见,但最终决策权在于主要领导。一旦决策失误,被问责了,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各打五十大板,既影响了分管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又使问责工作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无法凸显出对违反政治责任的问责。

    二是对有些单位为了本地方发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问责处理偏轻。“跑部钱进”现象虽然得到一定遏制,但是,由于财税体制的原因,掌握了大量资金的上级部门依然成为了下级部门争取“香饽饽”;同时各级政府给下属部门和单位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成为常态,为了争取资金和项目,促进本地方发展,有些单位仍旧沿用惯性思维,出现了超标准接待、赠送土特产等行为。对上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时,由于问责单位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的大局,问责从轻处理的多,影响了问责的效果。

    三是在实际问责工作中,受人为因素影响大,问责工作范围有人为扩大化趋势。现在党委政府许多工作在强调监督检查时,经常会出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一类的表述。争取资金完不成要问责、招商引资完不成要问责、业务工作完不成要问责,甚至打扫卫生也要问责等等。问责的范围越来越大,涉及的具体工作越来越多,降低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

    四是有些领导和单位对《问责条例》学习理解不深,对问责单位和问责对象概念模糊。有些领导和单位一提到问责单位,脑子里的第一印象就是纪委,强调了监督作用的发挥,忽视了主体责任。有些单位甚至将问责作为对单位干部职工管理的手段。这些认识和行为都违背了问责工作精神。根据《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主体是党组织,纪委只是问责主体之一;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刘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