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五大亮点(五)

来源: 陕西党建网           时间:2017-02-22 10:28
    问责方式和程序规范,问责主体和时间明确

    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八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即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第九条规定了问责程序。第十条规定了问责时限,即“终身问责”。这些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都聚焦到一点,就是保证问责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使问责得以落实落细,真正形成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