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用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二)

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时间:2017-07-28 16:49
    弄清记牢《问责条例》的基本规定

    《问责条例》言简意赅、简明实用,总共只有13条,不到2000字,但包括了问责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方面内容。只要我们弄清并记牢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就能让问责工作精准发力、有章可循,不断取得管党治党新成效。

    (1)关于问责主体和对象。去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按照这个要求,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条例》在第四条中,明确了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条例突出问责重点,瞄准“关键少数”。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种规定体现了三个要点:首先,规定了既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实现了责任追究的“全覆盖”,表明每一名班子成员都肩负有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其次,问责对象既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包括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落实的鲜明态度。再次,将“主要负责人”列为问责重点,突出了抓牢“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的思路。

    (2)关于问责内容和情形。《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前五条是主体内容,第六条提出“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兜底条款。这些规定,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3)关于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七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三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四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既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情况的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这些关于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作出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样就可以保证问责取得预期效果。

    (4)关于实行终身问责。《问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通报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中,对转岗、退休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的情况并不鲜见。今年2月,因任职期间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违法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且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已经退休的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原书记潘增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降低退休待遇。去年11月,因任职期间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社长蔡晓滨,虽然已经不再担任报社党委书记职务,但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已退休的青岛日报社纪委原书记官明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失责必问、终身问责,体现了责任追究全方位、无死角,其要义就是杜绝侥幸心理,让问责的利剑始终高悬,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

    以实际行动把《问责条例》贯彻好落实好

    一要学深悟透精神、细化执行办法。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周密部署、迅速行动,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支部学习、辅导报告等形式,把《问责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传达到每一个党员干部,掀起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热潮。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与学习党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通过有层次、有重点、有节奏的学习宣传,既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吃透《问责条例》的精髓要义,提高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要强化日常督查,维护制度权威。问责的目的是要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而贯彻执行《问责条例》本身,同样离不开“担当”二字。因此,要以贯彻执行《问责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问责机制,把条例规定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结合,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确保问责制落地生根。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广大纪检干部应当带头学习《问责条例》、深入贯彻《问责条例》、严格执行《问责条例》,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特别是在履职过程中,要把贯彻执行《问责条例》与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起来,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敢问责、真问责、严问责,维护《问责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要“严”字当头,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用好问责利器就必须“真枪实弹”,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规定层层传导压力。问责的责任不仅要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要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各级党组织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敢于碰硬,坚决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特别要谨防“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防止严肃问责的效应层层衰减。这是对我们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干部的严峻考验,我们一定要以实际行动交出优秀答卷,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