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张虎林利用其协助骆峪镇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搬迁工作的便利条件,在办理该村2009年移民搬迁资金下拨手续中,指使该村会计马春社以办事需要花钱为名,先后向该村8户搬迁户索贿共计4.35万元,后张虎林将该款从马春社处取走,全部用于个人支出。2017年,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张虎林、马春社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3月,张虎林、马春社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索取钱款已全部退还搬迁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