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新《条例》 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

来源: 鄠邑区纪委           时间:2018-12-25 10:12

  

鄠邑区纪委、区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刘伟 

  2018年初,我离开工作多年的鄠邑区人民检察院,转隶到了鄠邑区纪委监委,各种情绪糅杂在一起,既有不舍与惆怅,又有自豪与挑战。从检察官到纪检监察干部,由执法到执纪,作为一名转隶人员从中感受到不仅仅是岗位的变化、职能的改变、角色的转换,更是思想政治、思维模式、工作方式的全面融合和更新。在转隶后的一段时间里,在参与执纪审查过程中,让我真正感觉到纪检监察工作的纷繁复杂。虽然对法律业务知识相对熟悉,可对纪检监察工作却感到无从下手,面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欠缺,我深刻认识到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纪党规学习不足,尽快提升自己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变得迫不及待。我坚信水有源,故其流不穷,知识的积累和学习会是我成长与提升的源泉和动力。 

  新修订的《条例》从今年101日起开始实施。通过对新旧《条例》对照学习,发现修订后的分则政治纪律部分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例如:增加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处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给予处分等等。 

  通过一段时间认真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明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突出党纪特色,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 

  作为一名转隶纪检监察干部,深刻的认识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际工作中,在筑牢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厚植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理念,既要有执纪意识,也要有执法理念。把纪律挺在前面,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为常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正确把握树木森林的关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治病救人,对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启动立案调查,实施惩前毖后,实现顺畅纪法衔接。 

  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在工作中不断进步,只有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学习新的业务知识,才能以最快的速度融入到纪检监察工作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