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纪委、区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张喜军
今年8月,中共中央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完善,这是继2015年10月之后的再一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重视。
通过对《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发现本次修订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写入了新《条例》,将《监察法》有关规定适时纳入新《条例》。同时,还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重点,即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从一线监督执纪者的视角看,本次修订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增加条款更加具体,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之笼织得更密,为今后日常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制度保障。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各项阻力重重叠加。在这一关键时期,党中央修订《条例》,强化党的领导,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提出了更为科学、严格的纪律要求,为党员干部划出“红线”,确保党员干部明确政治站位,切实树立“四个意识”,将“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意识入脑入髓,严守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一线监督执纪者,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认真学习《条例》,夯实业务基础。把学习新《条例》,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深入学习领会新《条例》的内涵与精髓,精准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的关键环节,尽快学熟悟透,以便更好的指导今后工作的开展。
二是严守纪律规矩,争做守纪表率。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做到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为政清廉。
三是坚持求真务实,高质高效执纪审查。学思践悟,准确运用新《条例》指导日常执纪审查工作。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认真核查每一件问题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予以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捍卫党纪之刚性;对查证失实的,及时予以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彰显党纪之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