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弹劾事例贯穿唐代始终
宋元之交的历史学家马端临在其所编著的《文献通考》中记载:“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在中国古代,自秦代开始,即置御史掌举察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历代因之,以为风宪之任。
唐代御史台有权对从一般官吏到宰相,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官吏进行弹劾,而且从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到三院御史(三院指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都有弹劾权。
唐睿宗曾说:“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殿中侍御史“二人分知左右巡”,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唐朝许多官员,包括著名宰相房玄龄、魏征、温彦博、褚遂良;地方大员如汝州刺史宇文融、青州刺史韦安石、浙西观察使阎济美等;高级将领如大将军梁建方、薛仁贵、王晏平等;基层官吏如县令尹元、郑远、柳涧;还有宦官程元振、内宠张易之、僧人鉴虚等,都曾经受到过弹劾。从太宗朝至宣宗朝,御史弹劾事例几乎贯穿唐代的始终。
仗弹与上书弹
唐代弹劾的主要方式是仗弹与上书弹。仗弹一般适用于在京的五品以上高级官员的重罪,上书弹则一般适用在京官员或在地方任职的官员。
仗弹就是在皇帝听朝仪仗在列时,在被弹劾对象身列朝班的情况下,御史庄严地宣读弹文。《旧唐书》云:“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弹奏者,则具其事为状,大夫、中丞押奏。大事则冠法冠,衣朱衣纁(浅红色)裳,白纱中单以弹之。小事常服而已。”仗弹十分严肃庄重,御史在弹劾大事时,要戴法冠、着法衣,被弹劾的官员则必须立即离班待罪。《通典》云:“旧制,大臣有被御史弹者,皆俯偻趋出,待罪朝堂。”《新唐书》卷一百九《宗楚客传》有同样的记载:“故事,大臣为御史对仗弹劾,必趋出,立朝堂待罪。”
唐代通过仗弹揭发不法大臣的事例很多。如侍御史王义方就曾仗弹中书侍郎李义府。唐高宗显庆元年(656年),中书侍郎李义府,恃宠用事,闻妇人淳于氏有美色,但淳于氏有案在身而关押在大理寺监狱。于是,李义府非法找到大理寺丞毕正义,令其将淳于氏放出,准备纳之为妾。此事引起大理寺卿的怀疑,他将此事告发,朝廷命令严查,李义府恐泄其谋,遂逼毕正义自缢于狱中。
侍御史王义方欲弹劾李义府,先请教自己的老母亲:“义方为御史,视奸臣不纠则不忠,纠则身危而忧及于亲为不孝,二者不能自决,奈何?”老母亲斩钉截铁回答:“昔王陵之母,杀身以成子之名,汝能尽忠以事君,吾死不恨。”
于是,王义方弹奏“天子置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本欲水火相济,盐梅相成,然后庶绩咸熙,风雨交泰”,现在,李义府竟杀害六品寺丞,足使忠臣抗愤,义士扼腕,此事弥不可容,请乞重勘,审正义致死之由,诛奸臣于白日。
史书记载了王义方仗弹李义府的场景:王义方“叱义府令下,而义府顾望不退,义方三叱,义府趋出。义方乃读弹文:义府善柔成性,佞媚为姿,蔽亏日月,交游群小,贪冶容之姣好,原有罪之淳于,恐漏泄其阴谋,殒无辜之正义,此而可恕,孰不可容?金风戒节,玉露启寒,霜简与秋典共清,忠臣将鹰鹯并击,请付法推,以申典宪。”“鹰鹯并击”是源出《左传》的典故,鹰、鹯比喻忠勇之臣,可为君王驱逐宵小之徒。
“安史之乱”后,在动荡的政局中,仗弹方式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大历十四年(779年)唐德宗即位后,侍御史朱敖建议恢复此制,德宗从之,“自是日悬衣冠于宣政(殿)之左廊”,“有犯者,御史服以弹”。次年,也就是建中元年(780年)的三月,监察御史张著按此制“冠豸冠,弹京兆尹兼御史中丞严郢于紫宸殿”。
在《两唐书·职官志》及《唐六典·御史台》等史书上,皆将戴法冠、衣法衣进行仗弹列于侍御史条下,似乎只是侍御史按此方式进行弹劾,但由上引建中元年监察御史张著弹劾严郢之事可以看出,其他御史也可以按此方式进行弹劾。
状弹可以在殿廷直接向皇帝面奏,也可以写成弹状上奏皇帝而不当场宣读,被弹劾的对象可以在班,也可以不在班。这种方式也称之为上书弹。
贞观十一年(637年),侍御史奏弹吴王李恪“好畋猎,损居人田苗”,李恪因此受到太宗的严词谴责。武则天时,酷吏来俊臣倚势贪淫,监察御史纪履忠劾奏其五条犯状:“一专擅国权,二谋害良善,三赃贿贪浊,四失义背礼,五淫昏狼戾。”万岁通天二年(697年),来俊臣被处死。开元二年(714年),监察御史郭震弹劾刑部尚书赵彦昭、太子宾客韦嗣立、青州刺史韦安石,三人皆被贬官。元和三年(808年),御史中丞卢坦,举奏前山南西道节度使柳晟、前浙东观察使阎济美。太和二年(828年),御史中丞温造、殿中侍御史崔蠡弹劾义成军节度使李听。
单独弹与联名弹
唐代对大部分罪案的弹劾是由御史个人单独进行的,但有时也由御史联名弹劾。如唐玄宗时,御史大夫崔隐甫与御史中丞李林甫、宇文融联名弹劾右丞相兼中书令张说“引术士占星,徇私僭侈,受纳贿赂”,玄宗因此停张说兼中书令之职。到唐朝后期,为了防止联名弹劾被朋党利用,贞元元年(785年),唐德宗命宰相召谏官、御史宣旨:“自今上封弹劾,宜人自陈论,不得群署章奏,若涉朋党。”
由上可见,弹劾是御史的权力更是御史的职责,是御史履职的基本方式之一。唐代“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最为雄要”。唐代强调“御史执宪,纲纪是司”,御史弹劾的尊严和权威得到国家严格保障。(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