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行使职能?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19-04-03 09:38

  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关于纪委监委派驻或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专员职责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既是明确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法定职责,使其开展工作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明确其义务和责任。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形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按照中央纪委要求,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的权威和的优势,聚焦监督调查处置,使驻在单位和区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 

  案 例  

  某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省级派驻机构建设,积极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目前已实现对所有省直部门和单位的派驻机构全覆盖,共设置了35家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中,有的是单独派驻,有的是综合派驻。日常工作中,省纪委监委依法对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授权,并加强联系沟通、督促指导其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近期,驻环保厅纪检监察组即在省纪委监委的支持指导下,立案查处了环保厅某处处长A某。经查,A某利用其所担任的职务便利及其影响力,先后多次为他人在环保达标、环保评估、环保执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应他人请托帮助介绍有关领导干部、打听有关环保执法案件进展及处置情况,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巨额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上百万元,而且还为其同学B某经营环保器材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帮助B某的公司获取巨额利益,收受B某所送公司干股、多次接受B某出资安排的旅游度假、会所宴请等活动。立案调查过程中,驻环保厅纪检监察组按程序向省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对A某采取了留置措施,并在省纪委监委协调支持下依法提请有关机关查询了A某银行账户情况,对A某家中赃款赃物和涉案款物进行依法搜查和扣押,通过与A某讯问谈话,并与相关当事人和证人开展询问谈话,提取相关书证,围绕A某存在的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获取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此后,驻环保厅纪检监察组向省纪委监委提交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对A某作出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案在当地公开后,充分展示了派驻纪检组履职尽责、积极监督的形象,释放了派驻监督全覆盖、真作为的信号,释放了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信号。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职责和权限,以及监督对象有哪些人员、具体履行什么样的监督职责等,要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明确授权,并根据授权开展相关工作。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监督对象是其驻在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行政区域、国有企业内的所有公职人员,其中重点是领导人员。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其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情况看,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根据授权,对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还可以根据监督结果,对驻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但其调查、处置对象,不包括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直接负责调查、处置的公职人员。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可以依法调查、处置驻在单位的司局级及以下干部,但是对于驻在单位的中管干部,则要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来进行调查、处置。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到底监督什么、有哪些调查处置职权、如何有效开展监督,也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总结提炼、规范完善。 

  总的来讲,在派出或者派驻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上,上级纪委监委干什么,派驻或者派出机关就要干什么,而不能职能发散、种了人家的地,荒废了自己监督的主责主业;本级纪委监委让怎么干,其派驻或者派出的纪检监察机构就要怎么干,而不能搞越权行事、先斩后奏。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能搞一团和气、混个好人缘。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切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敢担当、善作为,敢于唱黑脸、不怕得罪人,强化源头监督、全过程监督和跟进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发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要创新方法途径,提高监督实效,把上级纪委监委的要求和驻在单位实际结合起来,督促驻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加强对财务管理、组织人事、审批监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加强与监督单位机关纪委、组织人事、审计、巡视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突出监督重点,防止分散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