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比较分析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19-04-01 11:20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即有本行为,需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才能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参与集体决策者都属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属于对决策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情节轻重一般应当根据违纪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数、导致的损害、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衡量。如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害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如,因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导致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地方部门单位的改革发展严重滞后和混乱,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党员群众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等等。 

  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比较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产生的根源,就是群众观念的弱化、为民信念的缺失、执政理念的模糊;这两者的危害也是一样的,就是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在党和群众中隔起了一道无形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既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对工作中热衷于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党员干部要及时红脸出汗”“咬耳扯袖,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诫勉的诫勉,防止小问题造成大影响。对确实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干部,该调整岗位的调整岗位,该免职的免职,该处分的处分,既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决不能姑息迁就。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少说多干、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坚决不搞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坚决不做虚报浮夸的表面文章,坚决不搞华而不实的花拳绣腿,坚决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从点滴入手、从具体工作干起,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空谈,雷厉风行、狠抓落实,做出实实在在的业绩,打造高效、廉洁、规范的机关工作秩序和工作作风,始终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比较党纪与国法的异同,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一般来说只是政党纪律的特别规定,刑法中没有明确将其纳入惩罚范围。但是,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行为,则有相关的义务要求。如《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同时,刑法规定有失职渎职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密切相关,尤其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可能涉嫌职务违法甚至构成职务犯罪问题。因此,在执纪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既要严肃惩处违反党纪的行为,因失职失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犯罪的,还要依法惩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