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构成干扰巡视巡察或不落实整改要求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19-05-21 09:59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71日修改)第三十七条规定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行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纪法解读 

  巡视是政治监督,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章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六种具体情形。20188月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专门增加了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