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鉴定意见的合法证据形式?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0-11-03 16:43

1. 鉴定中的“专门性问题”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是纪检监察机关用以解决审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实践中,可以指派或者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主要包括: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会计鉴定,包括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判断;

(5)技术问题鉴定,包括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判断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可进行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鉴定的准确度也越来越高,这为纪检监察机关查明事实、获取证据,加大对腐败行为打击力度,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创造了有利条件。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要善于运用鉴定手段,有效提高执纪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2. 如何把握鉴定意见的合法证据形式?

鉴定意见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了防止“鉴定结论”的称谓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造成误导,立法机关将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监察法沿用了这一称谓。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依据专门知识和经验作出的专业判断,往往被赋予较高的证明价值。但实践中因为鉴定的程序、依据、过程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影响鉴定意见真实可靠性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必须严格审查,不能一味盲从,不加辨别地全部接受。

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一般应该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形式要件,比如,鉴定意见是否有鉴定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鉴定人签名盖章等相关内容,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多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是否列明不同意见并分别签名盖章,等等。

(2)实质要件,比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是否超过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人是否存在回避情形,等等。

(3)鉴定意见与在案的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有无明显的冲突,如果出现冲突,是否有合理的解释,等等。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鉴定意见存在上述问题,应要求鉴定机构予以补正,或由鉴定人出具相关说明,或依法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需要说明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委托鉴定时,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并出具《委托鉴定书》,列明鉴定目的和内容,提供进行鉴定的必要条件。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将鉴定意见及时送达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按程序审批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而没有法定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