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每日一问⑬|谈话工作的主体是谁?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19-10-11 09:40

谈话工作的主体是谁?

《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规则》规定了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这是由其所承担的职责决定的。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需要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在开展监督方面的作用。至于哪些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谈话,哪些情况由承办部门负责人谈话,需要根据问题线索和谈话对象的职务、岗位以及所在地区、部门的有关情况等具体安排。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的规定,《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可以陪同,这也是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做好被谈话人的思想工作,共同发挥监督作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委托谈话较为适宜的,纪检监察机关经履行报批程序,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这有利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促使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针对性地对被谈话人提出改进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此次《规则》扩大了相关主体,将“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改为“承办部门负责人”,将“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改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