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每日一问⑨|《规则》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19-09-30 09:26

《规则》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是如何规定的?

《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三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问题线索,也应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执纪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且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问题线索提出分办意见,按照程序报批后转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