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一款首先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作出总体规定,是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之后对中央纪委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对《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规定的具体化,也是与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规定相衔接。中央纪委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的具体情形和方式,主要分三类:一是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二是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三是对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其中,“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坚持的实践做法。将其上升为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加强对中央纪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体现了中央纪委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自觉的一致,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必须履行的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款是对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严格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指明了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的事项和情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规则》明确,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该款规定的“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不仅限于明确列举的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也包括问题线索予以了结、暂存待查等事项,都应当按要求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从而最大限度地消弭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