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监察机关调查措施⑮丨限制出境,怎么限制?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19-08-29 09:25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立法背景 

  赋予监察机关限制出境的权限,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因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而导致调查工作无法继续开展,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以往立法中,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般刑事案件过程中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边控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员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商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应当附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和浪费国家资财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监察法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借鉴其他相关国家立法的经验,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 

  适用要求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适用对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人员。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都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而是应当把握必要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调查人限制出境。 

  二是审批权限。采取限制出境的审批主体和程序非常严格,必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防止限制出境措施的随意使用,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三是执行机关。监察机关作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决定后,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限制出境决定应当明确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信息、期限。 

  注意事项 

  限制出境措施期限届满后可以延长,但仍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审批。为加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在具体执行中,对期限尚未届满但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