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监察机关调查措施③丨询问,怎么问?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19-07-29 09:12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立法背景 

  询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用口头的方式向证人等人员获取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调查措施。 

  询问措施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多年实践中运用的执纪审查手段,借鉴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询问证人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肩负着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职责,为了履行好这一职责,监察法将询问措施确定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 

  适用要求 

  监察机关采取询问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采取询问措施的对象是证人等人员。证人,是指知道监察机关所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在共同职务违法犯罪中,同案的被调查人不能互为证人,其供述涉及同案其他被调查人的,性质上属于被调查人的供述。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不得把几个证人集中在一起询问,更不得以座谈会、讨论会等方式进行询问。询问未成年人,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在场所、地点和策略方法上都要区别于成年人,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二是询问的场所要符合要求。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可以到被询问人工作地点、住处或者被询问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监察机关指定地点提供证言。被询问人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持有关文书到其被羁押的看守所或者正在服刑的监狱进行询问。 

  三是依法确定询问主体。询问权限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询问应当由2人以上进行。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被询问人员为女性的,应当有监察机关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询问。 

  四是询问活动要严格符合监察法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询问措施,要按照规定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负责人等批准。采取询问措施,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限于与调查案件有关的问题,让被询问人就其所了解的情况进行客观叙述。 

  五是严格依法依规形成笔录等书面材料。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询问要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询问笔录应当现场制作,内容一般包括:询问的时间、地点;进行询问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与被调查人的关系或者与案件的联系;证明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犯罪、错轻错重、罪轻罪重的事实;所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手段、次数、情节等;被询问人谈及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需要记录的事实。证言的内容一般采用询问人员提问和被询问人回答的方式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用第一人称,力求详细具体,字迹清晰端正;笔录应当客观连贯,不得对被询问人的陈述断章取义。参考相关法律、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如果有增删、修改,应当在增删、修改处签名。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调查人员也可以要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证词。 

  注意事项 

  监察机关采取询问措施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充分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询问前要熟悉案情,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职业等个人基本情况,以及性格特点、与被调查人的关系等情况。应当制订询问预案,拟订询问提纲,内容包括询问活动要解决和证明的主要问题、询问重点、询问策略和方法、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是否需要有关机关的协助等。 

  二是要依法保障被询问人的权利。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应当保证被询问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其保守秘密。询问中涉及被询问人个人隐私的,调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询问人员不得向被询问人泄露案情或者本人对案件的看法,不得对被询问人的证言作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示,严禁用威胁、引诱、暗示或者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言。应当保障被询问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发现被询问人受到阻止、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理。被询问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被询问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是对于进入刑事审判阶段的案件,询问取得的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审判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