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立法背景
调取,是指监察机关为获取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证据,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并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的一种调查措施。
调取是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
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查阅、复制权限。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取权限,其中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适用要求
监察机关采取调取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是采取调取措施,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调取文书。
二是办理调取事项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调取文书,并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在场有利于证实整个过程,有利于调查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是调取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需要调取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2)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四是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调取权限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全面、如实地提供。调取的文件和电子数据主要包括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简报、档案、账册、票据、报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文件草稿、电话记录、电报、电传、信件、笔记、日记、各种凭证,以及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指令、电子邮件等。载体形式包括各种文字书写稿、打印稿、印刷品、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及各类光盘等。
五是在仔细查点的基础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在清单上写明调取的财物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和电子信息的编号,以及发现的地点和时间等。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
六是对调取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监察机关要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用的存储设备,由专门人员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证据遗失、损毁或者被调换。要根据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不同类别登记入卷,不能入卷的,应当拍照后将照片附卷,将原财物、文件予以封存。
七是在调查中需要使用相关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调取、交接应当严格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被调取的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用于调查违法犯罪行为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将其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要保证其完好无损。
注意事项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求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采取调取措施应当注意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有关要求:
一是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有关人员,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二是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是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四是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是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是调取电子数据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主要包括: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不得随意扩大调取的范围,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都不得调取,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