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新城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王建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0万元,严重违纪违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新城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区人社局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莲湖区人民法院(异地审判)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2、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水寨村原主任杨东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严重违纪违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韦曲街道党工委审议并报长安区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长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