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斌、刘剑军违反廉洁纪律,于2006年至2013年期间,违规划拨宅基地并收取村民赞助费,在村账上报销个人电话费。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灞桥区纪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刘斌、刘剑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