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临潼区财政局在处理企业以物抵债过程中,未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并且违反财经纪律给所属企业购房职工补助购房款。刘社权作为区财政局时任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西安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西安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社权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免去其临潼区人大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