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张振兴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作期间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违反了西安市纪委关于不得在工作日内午餐饮酒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西安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西安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振兴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