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公社、吴新玲、苏淑琴3人违反廉洁纪律,套取、挪用小组集体土地补偿款,其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灞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刘公社、吴新玲和苏淑琴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