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
2017-08-03 |
文号: |
市政发〔2017〕40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有关精神,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陕政发〔2017〕19号)要求,经研究,同意将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没有按照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要在核定的政府工作机构限额内,完善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
二、各级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车改革等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车辆以及相关设备装备标准,支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正常开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