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的通知

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9-07-30 09:4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已经201962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9723 

  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各类城市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地面高架路)名称的命名、更名,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市、区县和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申报及标准道路名称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健康简洁,符合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所指称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 

  第五条 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采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历史文化内涵。 

   ()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 

   ()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 

   ()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 

   ()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 

   ()采用序列化命名时,一般应以钟楼为中心、向外辐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应控制在个位数,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现状保持一致。 

   ()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纯数字序词(城市环路除外) 

  第六条 道路命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等。 

  ()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道适用于宽80米以上(80)、长8000米以上(8000)的道路。 

  2.大街适用于宽60米以上(60)、长5000米以上(5000)且较繁华的道路。 

  3.”“适用于宽20米以上(20)、长500米以上(500)的道路。一般采用,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 

  4.适用于宽20米以下,长度不超过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一般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 

  ()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东路、XX西路。道路超过10千米时一般需分段命名。 

  ()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 

  第七条 道路命名程序。 

  本着简便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按投资渠道分级申报、审定。 

  ()城六区城市道路街巷命名,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道路建设任务计划;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时,由区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供道路建设任务计划。相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拟制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方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 

  ()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向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方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 

  ()城六区和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县道路命名,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年道路建设计划拟制命名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分别报区、县地名委员会审定。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抄送地名管理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市民政部门应将市级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在15个工作日内分解至各区、开发区。 

  ()市、区县和开发区应建立本级地名专家工作机构,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征集群众意见。 

  ()道路命名一般应在道路建成前完成。市、区县和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实地踏勘、拟定命名方案、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申请报批等工作。拟定命名方案可采取社会征集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征求意见应在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需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命名方案的修改完善、申请报批工作。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将道路命名批准文件抄送公安、规划、建设、市政、公交、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并提供道路标准名称和道路建设项目名称对照文件。 

  第九条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 

  第十条 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的道路名称,由上级地名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非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道路命名规则(暂行)(市政发〔20174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