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城区委出台《新城区委巡察整改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巡察整改责任、工作流程、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为高质量推进巡察整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进一步明确。《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失责必追、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区委对巡察整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跟踪督办,分管区级领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纪检、组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类履行督查督办责任。
流程进一步清晰。《办法》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按照巡察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内部督查、报送整改报告等。要求纪检、组织等部门制定督查督办工作方案,对工作进度、责任落实、整改效果等进行督导,对整改措施进行逐项把关,对重点问题挂牌督办,直查直办,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追责进一步加强。《办法》区分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具体问题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对整改中具体问责的情形和方式进行具体明确,做到“问题没有解决不放过、责任没有落实不放过,整改没有到位不放过”,以此推动巡察问题整改“见底”“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