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建立监委与检察院加强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来源: 周至县纪委           时间:2018-09-10 11:25

  为加强监委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周至县监委、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反馈、协作配合、日常联络、保密制度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建立双向移送机制。《办法》规定县监委在履职中发现存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在调查终结七日内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在调查终结七日内,移送县监委。 

  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办法》明确围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县检察院与县监委加强协作,有效整合监督资源,针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移送、调查取证、督促履职等方面加强配合。因办案需要,县检察院与县监委可以相互调阅、复制卷宗、文书、笔录等证据材料,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办法》指出,县监委和县检察院应当加强沟通和联系,指派专人就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登记管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共同研究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解决对策,切实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建立严格保密机制。《办法》指出,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相关办案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情况,因失、泄密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充分发挥了监委的监察职能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增加监委的监督途径,进一步拓宽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加大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