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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0-07-09 16:45

被审查对象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监委和公安机关分别立案调查、侦查的案件,怎样移送起诉?如何做到同步起诉?

问:被审查对象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监委和公安机关分别立案调查、侦查的案件,移送起诉的时候是合并移送还是分别移送?如何做到同步起诉?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若其他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全案调查、侦查终结前,监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商移送起诉相关事宜,一般情况下,采取分别移送起诉的方式,即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由监察机关移送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嫌其他刑事犯罪问题由公安机关移送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由负责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案审查起诉、一并提起公诉。

实践中,对被调查人涉及多个罪名,有的是监委在调查的,有的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要做到同步起诉(并案审查,一并提起公诉),需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监察机关需依法统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和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优化调查、侦查工作安排,确保调查终结与侦查终结基本同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若被调查人被留置的,公安机关在留置期限届满前一般不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但可以由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前进行初查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可以在留置期限届满前3日内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

(2)监察机关需依法确定职务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管辖,在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之前,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是否需要异地起诉、审判。拟异地起诉、审判的,商请同级检察机关依法确定管辖,将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与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指定同一个检察机关并案审查、一并提起公诉,同级审判机关按照刑事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3)监察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提前与公安机关协商,尽可能同步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确保调查、侦查工作同步推进,防止因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不到位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进而影响检察机关并案审查,一并提起公诉。

(4)监察机关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督促公安机关在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尽快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确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难以及时侦查终结的,可以在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前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迟在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前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补充起诉。

(5)被调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监察机关自行或者根据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其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可以依法开展调查,并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一般情况下,监察机关应当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完成调查工作,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确保检察机关并案审查,一并提起公诉。监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没有调查终结的,可以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至迟在法院一审判决前,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并案审查或者补充起诉。确因案情复杂在法院判决宣告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可以由检察机关另案提起公诉。(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或者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如何处理?

问: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可否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处分?

答:首先需要明确,可否给予政务处分主要取决于被调查人在接受处理时的具体身份,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政务处分的则可以依法作出。需要指出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监察对象,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统一法律出台前,依照现行规定,暂不适用政务处分。

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第十一条(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三十四条(与司法机关管辖衔接)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规定,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其具体身份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政务处分。其中:(1)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将掌握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同时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协助。(3)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的(比如,县委组织部部长、县政协副主席等在监察法实施前不是监察对象,但在监察法施行后已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涉嫌其他违法的,根据具体情况,监察机关既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也可以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

问: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应如何处理?

答: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四十六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其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一般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的可按程序提出建议。其中:(1)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3)因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以按程序纠正,有的还可以依照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4)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的,可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如立案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即应当撤案。(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