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党的问责工作落地生根——西安市《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 泾渭           时间:2017-10-25 16:51

  今年29日,市委印发了《西安市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就《实施细则》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重点是什么? 

  政策法规研究室:我市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陕西省实施<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重点是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突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问:问责工作是由纪委负责吗?是否普通党员都属于《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 

  政策法规研究室:《实施细则》规定,问责的主体是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各基层党组织,各级纪委(含派驻派出机构),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有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可见,纪委只是问责主体之一。有管理权限的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直属机关工委等部门都有权问责、有责任问责。问责对象是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各基层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含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普通党员不是问责对象。 

  问:这么说,《实施细则》并不适用全体党员,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请问哪些情形将被问责? 

  政策法规研究室:《实施细则》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问:问责在责任划分上有哪些规定? 

  政策法规研究室: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要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实施细则》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决策和工作,批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这样划分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问:问责方式有哪些?纪律处分属于问责方式吗? 

  政策法规研究室:《实施细则》规定,对党组织问责有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纪律处分属于问责方式。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党的领导干部如果被问责,对今后的提拔重用会有影响吗? 

  政策法规研究室: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除通报外,其他问责方式均有影响期。如诫勉,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对其他问责方式均有影响期方面规定。 

  问:贯彻执行《实施细则》,需要注意什么? 

    政策法规研究室: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就是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在推动大西安建设中释放干事激情,展现拼搏精神,彰显担当本色。一方面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另一方面,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同时,严格执行《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保护那些在落实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中,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