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立案审查 严格监督执纪

来源: 泾渭           时间:2017-10-25 16:47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其篇幅最长的第六章,对立案审查的权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等作了明确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南。 

  一、学思践悟,增强理解实践能力 

  通过多次研讨交流和培训学习,我们对《规则》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主要体现在“三个新”。 

  一是思想观念有了新变化。以前我们在执纪审查中往往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初步核实环节,对立案审查环节只注重程序上的要求,还没有真正做到深入细致。现在我们把立案审查作为监督执纪的核心环节,在思想认识方面重视程度更高、审查思路更加清晰、立案审查更加慎重。 

  二是工作方式有了新调整。以前我们在立案审查环节注重高效快捷,在审查方案确定、重大案情研究等方面有时未能及时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就可以直接实施。现在我们更加注重集体分析研判,进一步强化审核和请示报告,尤其是在审查方案确定、重大案情研判等方面,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集思广益,科学研判,对难以把握的及时向市纪委请示报告。 

  三是监督措施有了新改进。《规则》体现了“宽打窄用”原则,调查手段增加了,审批程序、工作要求更严了。以前我们对审查人员的管理主要是提要求,监督办法不多,特别是对影像资料留存很不够。按照《规则》新要求,我们在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环节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并建立台账妥善保管。 

  二、对标《规则》,积极查找工作“短板” 

  对照新要求,我们在立案审查等环节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调查手段不多、审查力度还不够大,对一些问题线索的研判和处置还不十分精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是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差距,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组织处理偏多,这也是造成我们目前成案率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查审分离有难度。《规则》规定,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纪委人员少,力量薄弱,很难在内部实行查审分离。如,经开区直属国有公司城建集团纪委机构只有1名纪委书记、1名纪检监察室主任和1名专职纪检干部。在对其公司1名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收取他人礼金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时,核查组和审查组都是两名纪检干部,按照查审分离原则,核查和审查人员都不得参与审理,因此无法在集团纪委内部实行查审分离。经过研究,由纪工委提级审理,成立由经开区纪工委干部及城建集团1名纪委委员组成的审理组,完成了该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深化举措,从严从快落实改进 

  杨鑫书记在68日市纪委第二次监督执纪工作双月讲评会上指出,成案率是衡量线索研判准确性和调查核实质量的重要指标,要科学研判,从严执纪,提高成案率。我们将按照这一工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整改落实。围绕《规则》第9章第57条内容,仔细对照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全面整改落实。由纪工委书记总牵头、两位副书记分别负责,针对存在的每一个问题,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措施逐步整改。 

  二是细化工作程序,全面落实《规则》。按照《规则》要求和工作实际,修订完善《经开区纪工委执纪审查工作办法》,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着力防范立案审查“先斩后奏”、“随意更改”等问题出现。 

  三是加大审查力度,不断提升成案率。在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容错纠错”机制的同时,深挖细查问题线索,认真分析研判确定处置方式,经过初核只要违纪事实存在,且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严格立案审查,强化审查措施,确保形成互相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不断巩固和提升立案审查工作水平。(作者系市纪委派出经开区纪工委书记 邹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