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派驻模式下部门监督情况调研——以西安市临潼区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例

来源: 泾渭           时间:2017-10-25 16:29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党的建设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依据中央和省市纪委改革要求,西安市各区县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工作扎实稳步推进。这里,我们就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后,对部门而言,派驻监督是强化还是削弱,试图以临潼区为例,进行探究。 

  一、临潼区的改革情况 

  (一)临潼区的基本情况。临潼区是西安的东大门,距西安市中心30公里,下辖23个街道办事处,人口70万,有各类区级部门140(含上级驻临单位)余个(家),旅游资源丰富,有5A级景区两家,同时也是农业大区。 

  (二)临潼区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情况。按照西安市纪委统一安排部署,临潼区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于20157月启动,2015年底基本完成。改革前,23个街道设纪工委,书记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部门各自设纪委或纪检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有的为专职,有的为兼任,但都分管纪检以外工作。改革后,街道纪工委为区纪委派出机构;采取单独派驻的方式对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教育局实行一对一监督,对其余66个区级部门采取综合派驻五个纪检组进行归口监督,平均每个纪检组监督13家单位,并撤销各部门原有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职位。 

  这里,我们着重对综合派驻模式下部门的监督情况进行探究。临潼区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后,综合派驻纪检组建制为副处级,各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正科级),干部3名。目前,5名纪检组长,3名为原部门纪检组长转任,1名为区纪委原纪检员交流任职,1人空缺(原组长被交流至区委巡察办,由副组长主持工作);副组长4,均为区纪委机关提拔,1人空缺,在编在岗专职纪检干部2人。综合派驻纪检组的人事编制在区纪委机关单列,其他日常管理与区纪委机关同步。 

  二、改革后的成效 

  从目前看,对部门实行综合派驻监督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 

  一是管理集中高效。综合派驻后,纪检组成为区纪委的派驻机构,受区纪委领导,对区纪委负责,向区纪委报告工作,能够有效地避免原有管理体制下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干扰,区纪委的工作部署可以迅速得到贯彻执行。各纪检组能够集中精力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便于区纪委统一高效管理。 

  二是力量实现整合。作为区纪委的派驻机构,干部管理权限在区纪委,有力地增强了区纪委人员力量。在开展工作上,区纪委可以随时对综合派驻纪检组的干部进行调配,为重要案件审查、重点工作部署等,提供了坚强的人员保障。 

  三是探头作用发挥。综合派驻纪检组的职能主要是监督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改革后,纪检组通过列席会议、查阅资料、督导检查等方式,有效发挥了派驻监督的“探头”作用,在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督导等方面,凸显了优势。一年多来,综合派驻纪检组共查处案件28起,处理28人。 

  四是监督指向明确。改革后,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方向更加明确,能够把工作重心聚焦各单位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把焦点对准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把精力用在执纪审查这个主业上来,做到在位不越位,有效发挥了作用。 

  三、派驻监督存在的困境 

  经过近一年多的改革运行,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派驻纪检组,还是部门本身,都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初衷。 

  (一)从派驻纪检组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人员力量薄弱,改革不彻底。截止目前,临潼区综合派驻纪检组在编专职干部仅有2人,工作力量以临时借调干部为主,遇到重大复杂案件时,人员捉襟见肘。同时,在改革时,区编办明确干部调动采取“编随人走”,且只能在部门选调,在全区各部门编制都紧张的情况下,导致纪检组干部迟迟无法配齐。二是监督方式被动。纪检组作为综合派驻监督,以每个监督单位4名领导计算,监督13家单位,仅领导班子成员就有50余人,纪检组的监督往往是靠列席个别会议、开展专项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为主,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再者,由于不常驻监督部门,对各部门的情况也无法全面掌握,在监督上也无法找到更好、更准的切入点。三是干部素质有差距。综合派驻监督的部门多为政府职能部门,业务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派驻纪检组干部多为非科班出身,对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熟悉度不够,缺乏会计、财政、税务、审计、建筑等专业性人才,在对部门监督上会明显呈现出能力不够、素质不强,发现不了或找不到有价值线索的窘境。 

  (二)从被监督部门看。就部门而言,综合派驻监督后,取消了各部门原有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职位,各部门也自行撤销了原有的纪检机构,把各部门的日常监督等同于纪检组监督,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派驻监督的认识模糊。各部门对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认识不清,把部门的自我监督和纪检组的监督混淆,错误地认为有了纪检组的监督,各单位就可以当“甩手掌柜”,单位党组(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部署,有不出问题不关注,出了问题就找纪检组的错误倾向。二是主动接受监督的思想自觉减退。有的部门认为派驻纪检组不在单位常驻,监督不到细枝末节,工作更方便了,动作更大了,步子放得更开了,阻力更小了,顾虑更少了,认为派驻监督离的远,看不清,自觉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减弱了,思想上重视不够。三是日常监督缺失。综合派驻监督后,各部门原有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被撤销,相应的纪检机构在有些部门也不复存在,也没有明确要求各部门要设立自己的纪检监察机构,有的部门甚至没有领导分管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对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缺失,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抓早抓小不够,党组(党委)主体责任落实虚化空转,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不够,导致有的部门、系统干部违纪问题易发多发,作风建设形势严峻,时常出现被媒体曝光等问题。 

  四、对策建议 

  综合派驻监督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创新产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照抄照搬。我们试图针对临潼区综合派驻监督改革后存在的问题,提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改革力度,革除遗留问题。要持续深化综合派驻监督改革,适当增加纪检组数量,减少综合派驻监督部门数量,减轻监督压力;增强派出机关在纪检组人员、编制、管理上的话语权,一次性调剂解决编制,取消原有的“编随人走”改革规定,便于派出机关根据每个纪检组监督单位职责情况,在全区甚至更大范围内选拔优秀专业人才。会同组织部门明确,将纪检干部的管理权限完全交由派出派驻机关管理,下发文件对纪检干部身份予以明确,切实解决纪检机关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现实问题,消除纪检组干部的后顾之忧。 

  二是细化监督措施,发挥探头作用。创新派驻监督方式,明确派驻纪检组列席监督单位会议的层次、参与工作监督的范围,实行监督部门向纪检组定期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建立派驻纪检组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被监督单位主动接受监督。派驻纪检组要转变工作方式,定期对职能部门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与审计、巡察等部门联合,对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延伸监督触角,拉长耳朵、瞪大眼睛,充分发挥“探照灯”作用。 

  三是强化日常监督,他律自律结合。要求各综合派驻监督部门,规模小、职能单一的,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配备12名专职纪检干部;在大系统、下属单位多的部门,建议设立纪委书记,并配备23名专职纪检干部。健全完善各部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各单位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每月不少于1次向派驻纪检组口头或书面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进行日常监督,督促单位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协助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实现部门自律与纪检组他律的无缝对接、有机结合。 

  四是健全考核机制,严格问责追究。把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考核重要内容,作为“一票否决”事项。坚决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对部门存在党的建设缺失、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严肃问责,既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又追究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责任。对不配合纪检组工作,不执行上级党委和纪委党风廉政建设部署的部门主要领导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不得交流和提拔使用。对单位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运用不经常的,在考核中予以减分,督促各单位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纠正各部门将日常监督和派驻纪检组监督等同的误区,用考核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形成党委、纪委齐抓共管的全面从严治党格局。(作者系临潼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胡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