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渭论坛

来源: 泾渭           时间:2019-03-13 11:32

干部当谨防“语言贿赂” 

  韩朝辉 

  笔者近日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提到,某县一科员下乡镇检查工作,乡镇领导向大家介绍的时候给他“升了官”,一跃成了“科长”,这位科员的心里美滋滋,很是满意,当然,这个乡镇最后的检查结果为“优”,顺利过了关…… 

   “语言贿赂”即通过语言上的欺骗,夸大,奉承,以达到相应的目的。“语言贿赂”有多种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贿赂比金钱贿赂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破坏性。“语言贿赂”就像是无色无味的腐蚀剂,腐蚀着干部的思想和行为。一方面助长了吹捧之风,让干部变得“巧舌如簧”,学会“拍马屁”“戴高帽”,工作作风变得“务虚不务实”;另一方面助长了虚荣之风,让领导变得“好听谄言”,喜欢“被讨好”“被奉承”,思想行为变得“虚荣攀比”。“语言贿赂”又像是看不见的“糖衣炮弹”, 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党内互称同志,是中央对党内生活的一贯要求和重要的政治规矩,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这些言语上的贿赂,既破坏了党内民主和党内关系的严肃性,又影响了党群关系和党的整体形象,不利于党内政治生态的净化和干部作风的转变。 

   “语言贿赂”之所以“大有市场”,既是因为有人“投其所好”,也是因为有人“愿者上钩”,所以,谨防“语言贿赂”需要把紧两个“关口”。 

  把紧“明辨关”。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牢记“忠言逆耳”的劝诫,区分出什么是“语言贿赂”,辨清“语言贿赂”的目的所在。《战国策》中有一名篇,叫《邹忌讽齐王纳谏》,讲的是大臣邹忌与城北徐公比美,结果因为“妻私我”“妾畏我”和“客欲有求于我”,而被妻、妾和客所“语言贿赂”。所以,领导干部要保持高度清醒、明辨是非,防止“温水煮青蛙”似的“语言贿赂”慢慢将自己拖下水。 

  把紧“自知关”。“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只有对自己有一个清楚准确的认识,才能具备良好的“定力”,不会轻易被腐蚀。有的领导被“拍马屁”后便昏昏乎,有的干部被“戴高帽”后便飘飘然,失去了自我认知,搞混了自己的定位,于是做出一些错误的行为。所以,领导干部应当崇尚真理、加强学习和修养,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对自己有准确的定位,不能因为一两句“语言贿赂”而变得迷失自我,误入歧途。 

  《中国纪检监察报》也曾在文章中指出,有的同志为了“讨好”上级,故意在称呼中省略“副”字,以此来表示自己对上级的尊重。但这其中也不免有“奉承”心理,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语言贿赂”。所以,“语言贿赂”不可不防,莫让“语言贿赂”侵蚀了党的干部,弄坏了干部作风。 

    

    

鼓励讲真话  不如破除官场潜规则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代表委员不敢讲真话,只会说些无关痛痒的客气话”——类似的抨击声音,从全国两会一直到省两会,每年都有人提及。况味复杂的是,两会成了动员与会者讲真话的政治场合,代表委员每次都要经受开会常识的教育,如此这般,这些年不再是新鲜的事。问题是,年年鼓励讲真话,只能证明妨碍讲真话的氛围仍未消除,那些让代表委员畏惧的力量依然强大。 

  说到底,宪法意义上代表民众议政的两会人士究竟怕什么?他们若讲真话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危险?其间的微妙,那就是对上司的忌惮。这里的“上司”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具体的某位领导;还有一种是虚指,泛指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自我审查,它表现为一种官僚体制内的潜规则,大多担负官职的代表委员谙熟其道,对于讲真话的后果想必比一般人更清楚。 

  换言之,对于代表委员而言,讲真话的风险很可能就是要承受某种报复。即便有可能行使这种报复的人仅存在于理论中,或者根本就不在会场。但为了安全起见,代表委员就只是唯唯诺诺,出席两会要么不说话,要么只说风险为零的空话套话。与此相比,港澳委员来自不同的政治架构,讲真话对他们具有完全不同于内地的涵义:它只是起码的人性之一,而绝非难以企及的政治道德。因此,敢不敢讲真话,不是个人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如此,拿是否讲真话作标准去衡量论政水平,确实会冤枉某些代表委员。 

  究其根源,真正该负责的不是具体人等,而是弥漫在代表委员周边,甚至已经浸入他们内心的某种政治气氛。无声无形,却又无时无刻不在左右着政治领域中大小人物,让他们生活在无处不在的阴影下。鼓励讲真话,就是要不断破除这种特有的政治气氛。否则,讲不讲真话,讲什么程度的真话仍会是可望不可及的政治要求,很难落实为代表委员参政的基本素养,也就很难转化成民众希望中的政治现实。 

  总之,不敢讲真话、不能自由发表言论的代表委员有他惧怕的缘由,消除他们的惧怕需倚靠更多的政治现实被矫正,或正常的政治原则被不断树立;相应的,听不见多少真话的人民两会是有缺陷的。 

    

    

“聘而不用”监督员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杨汉祥 

  近年来,某区一局机关虽然每年都聘有一批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行风监督员,但他们习惯于“光聘不用”,即事后既不给这些监督员提工作要求,又不组织开展监督活动,更不给监督员开展监督创造条件。知晓其内情的人都很为之可惜,认为这是一种监督资源的浪费。 

  时下,类似上述“聘而不用”的情况在基层党政机关单位并非个别,究其原因,一方面有的机关单位聘请监督员不真心,只是图“对上有交代,对下做样子”,以至聘过后自然就不问不管;另一方面有的机关单位担心所聘的监督员动真碰硬,给本机关“惹是生非”,以至有意不组织监督员开展活动。当然,有些与上级部门只要求基层聘请监督员而不提开展监督也有很大关系。 

  单位让所聘的行风、作风及效能监督员开展常态化监督,就是让他们经常给本单位及其人员找漏洞、指问题、提建议,这样既有利于单位行风、作风及效能的好转,也有利于单位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所以我们希望广大党政机关单位不仅要认真做好聘请行风、作风及效能监督员工作,而且还要充分利用好这一宝贵的监督资源,做到一要真心聘请,二要真诚使用,三要多提监督要求,四要多组织开展监督活动。此外,要充分利用好监督成果,从而使监督员真正成为单位及领导干部的参谋助手。 

 

    

古人是如何严惩贪官的 

  刘鹏飞 

  贪,大可危及国家政权,小能败坏社会风气。中国历朝历代的“明君”“圣主”都对此深恶痛绝,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 

  周公在《周礼》中把“廉”作为考察官吏政绩的重要尺度。法家管子也把廉比喻为国家大厦的四根大柱之一,即后人概括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庄子》:“小人殉财,君子殉名。”《论语》也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 意思是说,哪怕受贿一个铜钱,也要受到脸上刺字,修城服苦役的惩罚。 

  汉代官吏贪赃犯罪,一律处死,并陈尸示众。汉朝大司农田延年因贪污受贿“三千万”,“事觉自死”。北魏法律规定,枉法十匹,罪之死刑,仅太和八年(公元484年),被身首异处的贪官就有四十多人。 

  到了唐代,科罚趋严。《唐律疏议·职制律》篇规定,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在古代,杖刑也是最严酷的刑罚,有的一百板子没挨完就呜呼哀哉了。唐太宗更是苦口婆心,劝部下“终日孜孜”,“小心奉法”。千万不要“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纲”,更不能为贪污受贿“不惜性命”,到那时害了自己身家性命不说,还使“子孙每怀愧耻耶”?真是“规小得而大失者也”。 

  宋朝年间,赵匡胤“肃贪”更加严厉。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到开宝六年(公元973年),十一年间就处死将军一级的贪官十多个,且暴尸街井,以儆效尤。铁面无私的包公,更是道出了“贪者,民之贼也”的千古名言。后来,红极一时、权倾朝野的“六贼之首”蔡京也没逃脱遭劾被贬的厄运,死于途中。 

  明朝初年,朱元璋为了“肃贪”,制定了鞭笞、苦工、抄家、挑筋、剥皮、灭族等酷刑,并明令“贪六十两银者割其首级”。《明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处绞刑,受财而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而且罢其官职,永不再用。仅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发配凤阳的贪官就有一万多名。有个州官因贪污皇粮,被割皮示众。朱元璋的三女婿就是因为贩茶偷税漏税,被判了死刑。魏忠贤受贿被黜,畏罪自杀;纪纲贪污被揭,分尸于市;严嵩因贪遭削为民,其子被抄斩;赵文华死后30余年,其子孙还在为其偿还贪污的赃款…… 

  清朝的顺治帝,提出了“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的政治主张,短短三天时间内,他就连发四道圣旨,并当场对漕运总督吴惟华、江宁巡抚士国宝革职严查。以后又规定,对地方官每三年进行一次甄别考核,考核第一次就有近一千名大小官员被革职查办或者降级使用。明珠贪婪,为康熙所斩;“和珅跌倒,嘉庆吃饱”更是家喻户晓;还有主管盐政的高恒因贪赃被处死后,他的儿子高仆前赴后继,重蹈父辙,也因贪污被处死。也算是“老子英雄儿好汉”了。 

  不仅如此,在古代,从来“不赦贪官”,换句话说就是“不让贪官有复出之日”。唐太宗李世民于贞观四年大赦天下,罪无轻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却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尽管宋王朝以忠厚开国,但也视贪赃为不赦之罪,并将贪官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朝世宗完颜雍也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这些都说明,古代的“明君”“圣主”对贪官是深恶痛绝,从不姑息迁就的。 

    

    

有些事不能顺道“干” 

  阎良区纪委  黄荣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违反廉洁纪律。 

  201410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政协主席莎莉带队赴四川成都考察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改变原定线路,前往山西五台山,四川乐山、峨眉山、武侯祠等景点游玩,并报销因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门票费等合计45333元。莎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人员退赔相关费用。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中不乏这样的例子。 

  单位安排考察培训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干部能力,应抓住外出培训之机,把心思用在课堂上,好好充电,开阔视野,拓宽知识,提高能力素质。然而,有的干部却不懂得珍惜组织给予的宝贵机会,想方设法“暗度陈仓”;有的“身在曹营心在汉”,培训结束趁机在外周游一番;更有甚者,根本未参加培训,而是抓紧时间,瞄准机会,游山玩水,全然不顾培训纪律要求。有的说“既然来了,为何要浪费机会,何不顺道旅游一番,放松放松”;有的甚至认为,有机会不用过期作废;有的觉得,虽然在考察培训期间出去游玩,但自己没有用公款呀,一切都是自费,就没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与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相比,用借公务差旅之机“自费旅游”的确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殊不知,外出考察、培训学习,本是严肃认真的公务需要,不应掺杂任何不相干的事情。如果借考察学习之“公”,夹带旅游之“私”,那么本来的考察学习就会“变味”。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小处见真章,看似细枝末节的“小事情”,其实暴露的是纪律规矩意识散漫的“大问题”,党员干部必须坚定法纪意识、规矩意识,常怀律己之心,主动将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化为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绝不能有耍“小聪明”、打“擦边球”的心理,有些事是不能顺道“干”的,“红线”之越,往往在一念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