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文书格式⑤丨留置决定书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21-12-06 10:28

留置决定书

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制作,为监察机关决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时使用。

二、制作程序

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根据被留置人的具体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被留置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被留置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程序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且省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委备案,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审批。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制作本文书,并向被留置人宣布留置决定。

三、注意事项

一是本文书第一联中“执行机关”填写受委托实施留置措施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单位名称;“批准人”填写审批决定采取措施的领导同志姓名;“批准时间”填写领导同志审批决定采取措施的日期;“承办人”填写负责具体实施措施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人”填写负责制发文书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时间”填写制发文书的日期。

二是本文书第二联中落款日期填写领导同志审批决定采取措施的日期,同第一联中“批准时间”一致。

三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相应本文书第二联“经报监委批准”仅适用于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四是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本文书第二联法律依据部分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五是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本文书第二联法律依据部分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本文摘自《纪检监察文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