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释义(6)问责应当如何分清责任?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21-12-03 10:42

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释 义】

本条是关于问责应当如何分清责任的规定。

分清责任,是指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时,要清晰、准确、合理地认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大小,区分是集体责任还是领导干部个人责任,是领导责任还是直接责任,是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分清责任,是精准问责的关键。只有分清责任,作出的问责决定才能让问责对象心服口服,充分发挥问责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能,有效防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如果在问责过程中责任不清晰,失职失责人员未被问责,无关人员却受到追究,或者重责轻问、轻责重问,必然会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本条第一款明确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之间的责任划分,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全面领导责任,是与“党的全面领导”相对应的责任。全面领导,是指各级党组织应当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在各项事业中实施全面的、集中统一的、坚强有力的领导。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因此,全面领导责任,就其本质而言,就是集体领导责任,而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则是与实施党的全面领导中的“重大问题”相对应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内问责必须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突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因此本条第一款首先强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委(党组)书记在党的建设中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扛起主责、抓好主业、当好主角,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推动党建责任层层落实落地,把党建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有关党内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例如,《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此外,对于一些重要工作,党中央明确要求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例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抓改革举措落地作为政治责任,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中央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条例》明确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体现了问责从严的要求。同时,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问责情形的,也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职责范围”是《条例》修订时增加的内容,主要含义是对领导班子成员是否问责、如何划分责任,应当以其岗位职务所承担的责任界限为基础,并非只要出现需要问责的情形,不论职责、分工、层级,就一概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的重要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要求问责过程中应从责任人员的职责出发,本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根据职权关联程度、因果关系远近、失职失责情节、过错责任大小,实事求是地划分责任。这样规定,使责任划分更加精准合理,实际效果更好。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在参与决策或者参与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所谓“参与决策和工作”,是指按照职责分工,不属于自己直接主管的工作,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了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参与了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二款明确追究集体责任与追究个人责任的关系,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本款是《条例》修订时新增的内容。

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党组织设立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各级党组织作决策、抓执行、搞监督,都是通过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履职行为实现的。如果领导班子成员都能够做到正确履职、尽职尽责,党组织就不会失职失责。如果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失职失责,则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然存在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只有领导班子成员都做到明责、履责、尽责,立足岗位抓好管党治党的每个环节,拧紧“每一个螺栓”,才能真正压实党组织的管党治党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此次修订《条例》明确了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有利于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保障责任落实,防止将追究集体责任作为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挡箭牌”,导致问责虚化。

第三款明确上级责任与下级责任的划分,重点强调了上级责任。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问责工作中,上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只有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担当负责,《条例》才能得到切实执行,才能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本款规定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2016年印发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出现了“问下不问上”现象,有的上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动不动就要求下级签“责任状”、搞“一票否决”,出了问题让下级“背锅”,拿基层干部甚至编外人员“开刀”。为了纠正和防止这一现象,严明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上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责任和要求,《条例》修订时增加了本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