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规定?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21-06-28 10:23

《条例》第九十四条分三款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过程中或者参与上述环节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或者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违纪案例中总结出来的,是一些党员干部以权谋利,“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新手法,比较恶劣。需要注意的是,本款的主体与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不同,这两者的主体都是证券机构从业人员,或者由证券机构认定的主体。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适用《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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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廉洁的要义是不用公权谋私利。所以廉洁纪律方面的违纪主体一般是党员干部或党员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