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如何计算?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21-06-18 10:02

案 例

(1)2020年4月,某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综合股股长J某(非中共党员)刁难群众、不作为、乱作为。经调查,J某故意刁难该县和谐新村办事群众关某某,五次报表通不过,四次验收不让过。在材料报送中,J某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让关某某来回往返数次。5月中旬,该县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会上,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全县通报,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此后J某心情郁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J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2.6mg/100ml,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J某被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2)2020年6月初,有群众在网络上反映某镇党政领导虚设工程套取公款的问题,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K某自2019年6月至10月通过虚设工程的形式,先后伪造自来水管道铺设水毁恢复施工合同、水沟清淤合同等合同书,从自来水工程项目中套取公款1.8万元用于设立“小金库”。2020年6月中旬,该镇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不到位,某农贸批发市场发生一起聚集性疫情。K某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农贸市场落实防疫措施出现重大疏漏,对该起聚集性疫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居家隔离期间,K某又因组织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最终,K某被县纪委监委予以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解 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是关于数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的规定。同一公职人员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处分决定机关应对数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给予的处分后,再依法确定最终执行的处分。案例(1)中,J某先是故意刁难群众,在群众关某某审核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随后J某又因酒驾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J某最终被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合并处理时,只执行最重的处分即撤职处分,处分期也只执行撤职的处分期,即二十四个月。

案例(2)中,K某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分别都应当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合并处理时,应当给予该公职人员撤职处分,但是其处分期间的计算应当在一个降级的处分期即二十四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即三个降级处分期之和七十二个月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适用这种选择性处分期的前提,必须是撤职以下相同的处分,如同时都是几个撤职、几个降级、几个记大过、几个记过、几个警告才能适用,否则就不能适用此种方法,而应适用吸收法。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对于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犯党纪又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行为,应当匹配适用党纪和政务处分。纪在法前、纪法贯通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是这一要求的直接体现。其中,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同时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受到政务处分前的遗漏违法行为的处理。对公职人员因违法受到政务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政务处分前违法行为应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先确定以前违法行为所应给予的政务处分,然后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关于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给予政务处分的有关规定,决定合并处理后应当执行的政务处分种类和处分期,并将已经执行过的处分期从合并后的处分期中扣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