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而不是“立案”?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21-05-13 09:50

为什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是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而不是立案

《条例》规定的是“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而没有使用“立案”的概念,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使用“启动”的概念更符合问责工作的特点。问责调查,针对的是有问责情形发生,需要调查其中有没有失职失责的情况、应当问责的问题。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结果,可能需要对有关组织、人员进行问责,也可能不予或者免予问责。再者,即使问责,问责方式多样,处理幅度较宽。如对党组织问责方式有检查、通报、改组等三种,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从轻到重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种。进行问责调查后,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予以问责,如果是较轻的问责方式,显然与“立案”的表述并不匹配。另外,根据问责主体的不同,实践中也不都适用“立案”的表述,如党的工作机关并非办案机关。

二是使用“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可以避免出现两种“立案”,造成混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也使用了“立案调查”的表述。使用“启动”一词,可以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的“立案”作适当区分,避免出现两种“立案”,造成混淆。另外,经过问责调查后,发现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还要执行立案审查调查的程序。这里使用“启动”而非“立案”,也可避免同一问责案件先后出现两次“立案”的情况。

启动问责调查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条例》明确启动问责调查的条件是“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指的是发现有第七条所列的十一种情形发生,这是前提条件。“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指的是有进行问责调查的必要性。原则上凡是有《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发生,都要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进行问责调查。实践中,发现问责情形的渠道是多元的,除了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在履职中主动发现之外,还包括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在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督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党员、群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中发现的问题;社会舆论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等等。

启动问责调查的审批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特殊程序是,纪委、党的工作机关这两类主体,如果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问责工作特点,在问责工作中加强党的领导。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地位关键、职责重要,对其启动问责调查影响较大,需要党委审核把关、加强领导。启动问责调查往往是以事启动,如事故、事件发生时问责对象不明确,此时便应以事启动。针对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情形或问责线索由事查起,在调查中逐步明确应问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