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纪律关系客体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时间:2021-04-16 09:52

纪律关系属于纪律建设理论一个重要基础范畴,调整党与党员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关系,是根据纪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义务和权利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其中,纪律关系客体是纪律关系的重要构建要素,是指纪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和权利所指向或者所影响的对象。从哲理上讲,客体和主体是一对哲学范畴,客体相对于主体而言,是指独立于主体之外而不依赖于主体意识而转移的客观现象。从纪理上讲,纪律关系上的客体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客观性,首先具有哲学层面客体的一般属性,不依主体的意识为转移,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又能为人的纪律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的各种各样现象,也即客观存在的事物;二是可控性,为纪律关系主体所实际可以控制或利用;三是有用性,能够满足纪律关系主体的某种需求,对纪律关系主体而言是有价值的。总的来说,纪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主要有以下几类:

1. 物品。以物品作为客体的纪律关系,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规定违纪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这些物品的追缴、没收等。

2. 言行。言行是纪律关系所调整的主体的特定行为。以言行作为客体的纪律关系,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行为以及包括党组织或者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纪者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行为,还包括对触犯刑事法律的违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 人身。以人身作为客体的纪律关系,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以及由此涉及违纪者利益的具体体现,比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纪者作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4. 财产。以财产作为客体的纪律关系,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以及由此涉及违纪者利益的具体体现,比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这些财产进行追缴、没收等。

5. 精神利益。这里的精神利益包括人格权、名誉权以及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等。以精神利益等作为客体的纪律关系,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以及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纪律关系主体对以上这些行为作出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等。